摘要:很多企业为了节约人力成本的需要,经常会招聘一些年纪大的人到公司上班。客观上讲,在这些人没有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就来上班了,甚至有些企业还不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如果这些年龄大的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公司再继续使用1-3年之后,公司想要辞退他们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此类案件的审理争议比较大,我们会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不同地区的不同审理思路,希望大家在退休返聘这个流程上面不要吃亏!
使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辞退要支付补偿金吗
支付经济补偿金相信各位hr伙伴都比较了解,一般情况下都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被辞退的时候,享受的合理、合法的待遇。但是有一种员工,进公司上班的时候,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再工作5-6年之后,这些人就达到退休年龄了,然后公司又继续使用了1-3年时间,公司后期因为他们年纪太大,就想辞退他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一些案例,此类案件的审理争议比较大,我们会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不同地区的不同审理思路。
李某某,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与甲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甲公司以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李某某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李某某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甲公司以李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一审判决,甲公司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甲公司以劳动者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旧司法解释,已经废除】第七条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用工关系性质的区分,充分考虑到对未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笔者备注,关于退休返聘的内容已经吸收到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去,即2021年1月1日执行的新司法解释(一),大家可以查询新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与政策】
因此,李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甲公司在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判决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二审判决,甲公司不服,遂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某某省高院裁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裁定撤销,依法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李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李某某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故裁定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
原二审法院再审判决:依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能认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这一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一、二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获悉,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是不同的,不能说理解错了,只能是说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理解罢了。因此,我们企业hr在使用此类员工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当地的政策与案件审理动向,如果随便在网络上搜索一个案件过来参考,可能被坑的就是你公司老板!
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点评!
17楼 玖月camy
学习
16楼
打卡
15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14楼
这个一二审就那点法律条款清晰的情况居然都搞不明白,到底是不作为还是能力不够,浪费公民和企业的这么长时间,不能一个纠错就了事
13楼
如果是公司原因,如未缴社保导致退休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应补偿
12楼
打卡
11楼
直接整到省高院去了,公司和员工都被折腾的够呛~
10楼
退休员工越来越多了现在,要重视起来
9楼
老师今天的分享不错
8楼
很清楚
7楼 叶治国
法规不能完全表明不同的安例的处理方法,有很多的不合理的判决都是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来判决!就拿本案例一审二审来说,如果当事人胜诉,那以后所有公司对入职人员的年龄及社保都会严格要求,如果这个人在入职时被查到到达退休年龄还不能买足社保的话,有可能对入职就会造成影响!这从事实当中有点不合理。省高院的判决是符合现实的。
6楼
谢谢分享
5楼
打卡
4楼
确实,不同法院解读不同
3楼
法院都搞不清楚的事情,让hr来判断,这不是为难hr吗?
2楼
劳动法规有些需要明确才行,不能模拟两可。
1楼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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