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辞职的书面形式包括如朋友圈、qq、微信、邮件等电子形式,这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做出的辞职申请,得到同意后再反悔,如果没征得单位同意,反悔是无效的;如果都出尔反尔,社会不就乱套了?
企业做法是否违法,还得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不妨从这两个方面来捋一捋:
1、法律法规
与本案小张和公司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法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电子签名法4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有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然后比照发生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判断是否违法或合法就相对简单了。
2、事实证据
按照楼主的描述顺序,将相关事实、证据呈现如下:
1)小张辞职。上个月,小张在微信上发消息告诉其领导准备辞职。
2)小张反悔。小张向其领导提出辞职后2周,又提出反悔,想收回离职申请。
3)领导做法。小张领导对小张的辞职行为,经过沟通,无效后表示同意小张的辞职;后来小张反悔时,领导表示不同意,并已经安排了交接人员。
4)小张不服。对领导不同意自己反悔的行为,小张内心不服,拒绝交接工作。
5)公司通知。小张不服与不交接工作,公司就通知小张无需上班,并为小张办理离职手续。
6小张仲裁。小张认为,公司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7)补充一点。也就是小张领导的行为或做法,这时,就不属于个人或私自行为,由于是担负管理职责,就是代表公司在行使,其做法或行为就是公司行为。
经过以上疏理,相关事实是清楚的,微信或相关材料等充分的。
3、递进关系
本案涉及几个递进事实,分别如下:
1)辞职。小张通过微信向领导申请辞职,沟通无效后,领导同意辞职。这符合以上法规中“书面形式”的规定,说明该辞职生效了。
2)反悔。已经生效的辞职,劳动者2周后想反悔,如果领导或单位不同意,那自然没问题,但是,单位和领导都不同意,说明原辞职还是生效着的。
3)离职。公司通知小张不用上班并办理离职手续。说明小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4、相关判例
上网搜到两个与本案类似的判例,分享如下:
1)李超在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2017年5月-6月,李超因病住院,未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于6月20日停止为其购买社保。2017年6月22日,李超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食品公司向李超转账支付了5月和6月两个月的工资。事后。李超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出了劳动仲裁。因李超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又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中李超和公司的纠纷核心在于微信辞职是否为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对于这一问题,该员工和公司方面有不同的说法。
公司方面:李超生病住院并未与公司交流,不来公司应当做旷工处理,公司方面本可以依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保持观察,还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职是李超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员工方面:信息不是我发的,是家里拿我的手机发的,自己并不知情,而且微信不是书面形式,不能当作辞职的有效证明。
法院在分析了事件前后和当事人的证词后,对此案的细节进行推敲:
1))李超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该公司就李超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于2017年10月20日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2))李超辞职所使用的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
根据这两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超虽称辞职消息是其家人用自己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微信消息为他人所发,在发出辞职消息后,李超并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
2)宜兴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后,又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卢某为某科技公司的销售总监,长期在外跑销售,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外出差的卢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状态,声称其从即日起辞职,科技公司相关事宜与自己再无关系。之后,卢某就再没有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但没有说明卢某离职的方式及原因。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场“好聚好散”的离职,然而4个月后,卢某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合计20余万元,最终诉至法院。卢某称,自己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公司老板先口头辞退了他,接着他又看到了公司发布的“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这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辞职声明,所以是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
而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卢某发布的辞职声明后才在公司工作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的离职声明,且卢某发布辞职声明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也慢慢化解了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5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信、微博等新类型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辞职声明,应当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无证据证明该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为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将会对此类证据视同其他纸质书面证据的要求予以审查、认定。因此,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及时、妥善保全好相关电子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和一些判例,非常清楚本案公司的做法是合法、不违法的,小张是主动辞职,公司只不过是同意了小张的辞职行为,公司根本没有辞退小张的行为,小张的仲裁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5、适当延展
关于本案,不管是仲裁庭、法院,还是我们普通hr工作者,对其结果是不难判断的。
但是,做为公司管理者,包括所有劳动者,还是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的,并且要学会举一反三,认识到提出辞职的形式多种性,特别是电子形式也是书面形式,提出之前要认真思考,后面反悔可能就没有机会了,在此,提醒以下两点:
1)形式。电子形式也有很多,比如:朋友圈、微信、qq、短信、视频、邮箱等,随着电子时代的发展,今后还可能出现更多形式的电子形式。
2)证据。如果确系不是自己发出的信息,比如家人、别人、有人恶作剧等,一定要提供直接的证据,如果只是凭自己口头这么一说,肯定是得不到采纳的。
3)补救。如果发出的信息,是自己表达错了意思,或者表达不够准确,那就要及时第一时间再发信息给予补充、纠正等,既可以解释说明,也可以修改完善,最好要在对方表达出明确意见之前采取这个“补救”措施,这样,从时间上可以说明自己是在“反悔”了,而不是等到不少时间或者别人都明确表态后再“反悔”,这样,按照常理,是不容易让人相信的。
22楼
感谢分享
21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20楼 毅行
晚上学习学习,谢谢!
19楼
员工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离职,hr都应该将其第一时间转化为纸质申请,而不是坐等员工办离职交接。如果hr将员工的微信离职申请,转化为纸质申请,还会有后边的仲裁?
18楼
学习了
17楼
打卡
16楼
微信消息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小张的行为并不占理
@zupo100: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4楼
有意思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算通知到员工,我认为现行的要求相比微信告知有点严苛了。
@elamomo: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3楼
这个小张不懂强扭的瓜不甜这个道理~
@remembereveryday: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2楼
老师提供的两个案例更有讨论的空间
11楼
小张可能被他的下家放鸽子了
10楼
一直觉得微信目前的情况下做证据还是有问题的,之前遇到过有人把头像换成他人的头像 ,微信名改成他人的名字后和别人去沟通。这样的话,截图出来作为证据就失去了真实性。其实还是需要本人签名确认来堵这个风险漏洞。
@小小的qq糖: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9楼
小张这是强词夺理,也是我们弱势群体的悲哀...
@sfie: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8楼 妍涵
李超生病后两个月未与公司沟通,这个有点不可思议。请病假啊这个李超有点傻。
7楼
真相只有一个
6楼
发朋友圈离职,哈哈哈,一定要截图啊,万一没截图就没证据了
@春田花花: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5楼
我支持小张的做法,只要一天没有离开公司,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争取留下来,虽然法律不允许,但都可以谈的嘛。
4楼
保留记录资料,梳理好企业风险,按照正常流程走就可以。
@cherryguo: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3楼
当法官不容易,什么样的事情都会遇到。
@传说中的沙发帝: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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