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相对数额不高,再加上管辖的特殊规定,经最高***处理的案件少之又少。
近日,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发现21份由最高***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仔细看来,不算大案,也没有高深的法律问题,只是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涉及的是劳动争议的法院管辖问题。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管辖。”(旧司法解释第八条)
这里规定的很清楚,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数额多少,都由基层***管辖。
本案中,公司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拉萨市中级***提起了诉讼,被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
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之后笔者为大家梳理了从仲裁程序到法院程序的流程,文末为大家总结了导图。
【案例来源】
最高***(2021)最高法民申3545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西藏某公司与21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经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公司向拉萨市中级***提起诉讼。
拉萨市中级***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拉萨市中级***并非基层***,裁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提起上诉。
西藏自治区高级***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公司不服,向最高***申请再审。
【最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中,案涉仲裁裁决的数额已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公司对此亦予以自认,故其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及《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公司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本案中,拉萨市中级***并非基层***,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公司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
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解 析】
一、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程序。
1、仲裁委受理了仲裁申请
(1)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处理时限是四十五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2)受理后,作出裁决
①一裁终局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一裁终局案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
如果裁决被撤销,此时又变成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如裁决没有被撤销,仲裁裁决生效。
一裁终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来说没有限制,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②非一裁终局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
对于非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2、仲裁委不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
仲裁委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3、仲裁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样,仲裁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提起诉讼。
二、仲裁委和法院是按行政区设定的吗?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与行政区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为例,各个行政区设有仲裁委,其他的功能区也设有仲裁委,比如江北新区仲裁委、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以前还设有化工园仲裁委、高新区仲裁委,南京市也设有市级仲裁委,但南京市仲裁委与各仲裁委之间并不是隶属关系。
江苏省也设有省级仲裁委,原来江苏省仲裁委也审理具体案件,直接划定一部分用人单位的案件由省仲裁审理,后来将这些用人单位的案件划归了地方仲裁委,不再直接审理案件。
具体各仲裁委之间案件如何管辖,依据各地的具体文件进行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省、市、区或功能区的仲裁委处理的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并不是由相应级别的***管辖,比如南京市仲裁委处理的案件,并不是由南京市中级***管辖,还是按照以上第一点的分析由相应的法院管辖。
2、***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是按行政区设立的。
事实并非如此,经过特殊批准以后,***也可以不按行政区设立。
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为例,各个行政区设有基层***,还有以非行政区设立的江北新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笔者承办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原来由常州市某区***受理,受理后法院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要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南京市江宁区。
此时,法官犯了一个错误,以为江宁区只有一个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事实上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于是,法院又将裁定撤销,重新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一定要搞清楚属于哪个仲裁委和***管辖,送错法院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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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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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与行政区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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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一定要搞清楚属于哪个仲裁委和管辖,送错法院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确实是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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