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的通知实施方案(2022-2024 年)>》(建办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3、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单位缴存职工,及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满足要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记录应当正常连续;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九江地区缴存的,则仍需在九江地区连续缴存到规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或担保;
5、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含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
3、申请贷款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对已结清首套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2、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支付比例相应上调10%。
1、购买一手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在产权交易过户前提出贷款申请。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10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2、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及其配偶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多人合资购(建)房的,产权人之间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最高贷款限额。
4、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前预缴住房公积金,超过贷款申请当月的缴存余额不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基础。
5、职工及其配偶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平均月收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近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最近1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平均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贷款申请前提高的,提高幅度明显异常的,可根据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的月平均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屋的剩余房龄;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60%;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10%。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02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575%。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单身职工需签署单身声明;
(三)贷款还款账户资料:主借款人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
(四)贷款收款账户资料: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协商约定的收款账户(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
(五)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等其他材料: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
(1)卖方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含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一类借记卡;
(4)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3、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
4、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职工可向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委贷银行“就近办”业务网点)提出贷款申请。业务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职工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补齐的材料。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职工的偿还能力和信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职工。
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应当与委贷银行书面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职工应当配合委贷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自担保物权落实之日起进行贷款终审,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通知委贷银行完成贷款发放。
(一)公积金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的,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6个月以上,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未还的,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因结婚、离婚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婚姻关系的,可申请进行婚姻关系变更。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可申请进行还款账户变更;因离婚导致还款账户变更的,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仍需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后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和变更还款方式,缩短贷款期限的,缩短后维持原贷款利率。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或变更担保方式,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按照《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九房公管字﹝2022﹞3号)文件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关于恢复“商转公”业务的通知》(九房公管字﹝2022﹞5号)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jiujiang.gov.cn/zcfg_108400/202307/t20230721_6092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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