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修订了《重庆市特殊职称评审办法》,对本市各类业绩贡献突出的人才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的条件及如何组织实施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
一、为什么要修订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条件已逐步突显出个别条件过低、部分成果未与时俱进、成果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以及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精神,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称评委专家建议意见,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附表所列成果奖项根据需要不定期更新”的规定,对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条件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有助于提高条件的针对性、适宜性、时效性。
二、条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选拔和培养造就人才,《办法》突破职称逐级晋升的常规限制,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允许业绩贡献突出达到相应条件的人才,直接晋升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明确了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及如何组织实施,重点对申报人需要具备的业绩成果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哪些人可以申报?
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 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五、特殊人才职称涵盖哪些系列、哪些层级?
涵盖教师(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艺美术、农业、工程等8个领域,符合相应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指标总量控制的职称不属于特殊人才职称评审范围)。
六、该类职称申报条件有什么特点?
(一)破立并举,导向鲜明
切实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合理,‘四唯’现象仍然严重”等问题,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加快建立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创新性,注重代表性成果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人才评价不求全责备,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取得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解决关键卡脖子技术难题,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均可作为评审肯定依据。
(三)服务发展,开放创新
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设立以来,共评审通过高级职称2054人,有效增强人才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营造了爱才、惜才的良好人才生态环境。其中,大量人才成长为国家级、市级专家(人才),活跃在重庆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围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带领团队创新创业,勇夺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发展上市。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评价,有助于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激励指挥棒作用,将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建设中来。
七、特殊人才职称如何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申报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可查阅当年申报评审通知,评委会联系电话:023-86868558。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cjd/rcrs/202308/t20230814_12237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