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规定享受灵活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可按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岗位补贴。大龄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岗位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关于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jypx_17728/20231026/t0035_1419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