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人社部门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案,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
(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
(四)组织开展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
(五)指导评价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六)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七)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等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政策规定;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拔、推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员;
(三)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评价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三)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案制定、认定实施和证书核发等工作;
(四)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管控,保证认定质量;
(五)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举报。
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实行“八级工”制,由低到高分别为:学徒工、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学徒工的等级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等级确定,由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等级确定,由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自行设计,按全国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书信息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
第二章 评价机构遴选备案
第十条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其中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社会团体和已向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等;
(二)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申报的职业(工种)领域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工作基础;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经验,并达到相应培训评价规模;
(四)具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组织机构健全,评价工作负责人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具有符合相关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机构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含院校和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公共实训机构);
(二)应当与行政机关脱钩而未脱钩的社会团体;
(三)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四)社会团体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
(五)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六)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初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市鉴定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告知初审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指导其做好评估准备。
(二)复核。用人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认定的,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面向社会认定的,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根据产业发展、地域分布、社会需求,按照统筹择优原则集中开展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
(三)公示。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后,市鉴定中心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由市鉴定中心履行备案手续,明确开展认定期限,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同步公布。
第十三条 备案的评价机构需要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工作人员(含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等)、评价地点等信息的,应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评价工作。其中,增加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续期申请。市鉴定中心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续期;评价机构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期。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向市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修改公示查询系统信息后予以注销。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等级认定办法,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和内容,采取过程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方式实施。
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在用人单位且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审核申报条件,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评价机构与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单位合作,对市场需求迫切、但暂无成熟评价机构承接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评价机构制定具体认定方案,并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通过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http://tj.company.jianguan.online/login/)报送市鉴定中心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评价机构重新报送。
(二)组织实施。评价机构按照方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信息核对。评价机构在认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认定合格信息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
(四)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为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按照本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应当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日常督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数据对比、远程监控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专项督导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资料、调研交流等方式,对评价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鉴定中心应当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专兼职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督导员队伍,按照“逢评必督”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全程督导。建立全流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的争议和举报投诉,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市鉴定中心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评价机构的信访和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违反规定开展认定活动的,由市鉴定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约谈评价机构负责人、限期整改、暂停评价活动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提请市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由市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删除公示查询系统信息后撤销其备案;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其督导资格聘任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暂停其督导工作、取消其督导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评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取消本次评价资格、暂停参加评价资格2年并撤销违规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自愿退出或被撤销备案的,应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滨海新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细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遴选和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与制作说明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1/t20240124_6519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