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规〔2023〕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管理中心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适用本规则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以上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主动供述南宁公积金中心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诋毁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拒绝或者逃避执法调查,或者在执法调查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制造障碍,或者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在共同危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轻处罚或降低处罚档次,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下限。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降低处罚档次,并可以在法定处罚下限以下处罚。
当事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但不得高于处罚上限。
第九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则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则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含)以下的 | 处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较轻 | 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含)以下的 | 处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较重 | 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 | 处30000元(含)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 | 处40000元(含)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 | 处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较轻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 | 处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较重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 处30000元(含)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严重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处40000元(含)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办理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3 | 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 | 轻微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超过规定期限1年(含)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较轻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含)以下的; | 对单位处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超过规定期限2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超过规定期限5年以上的; | 对单位处7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4 | 单位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轻微 | 不接受检查,以藏匿等方式逃避行政检查的。 | 对单位处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较轻 |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 对单位处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位与个人共同伪造材料的; 3.以阻扰、妨碍执法人员进入单位等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对单位处5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行政检查的; | 对单位处7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5 |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虽然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但是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 | 处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且拒不退回的; | 处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退款 |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且拒不退回的; 2.发生过2次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 处5000元(含)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退款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拒不退回的; | 处7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退款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6 | 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1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
较轻 | 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
较重 | 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30万元以上,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回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
严重 | 虽然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已经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30万元(含)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发生过2次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退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3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发生过2次以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处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退款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形 | 处罚执行标准 | 其他措施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 轻微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的房屋销售单价,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100元/平方米(含)以下的; 2.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付款期限,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少30日(含)以下的; 3.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1%(含)以下的; 4.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法收取额外费用在1万元(含)以下的。 | 处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
较轻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的房屋销售单价,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100元/平方米以上200元/平方米(含)以下的; 2.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付款期限,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少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的; 3.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1%以上2%(含)以下的; 4.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法收取额外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 处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的房屋销售单价,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200元/平方米以上300元/平方米(含)以下的; 2.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付款期限,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少60日以上90日(含)以下的; 3.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2%以上3%(含)以下的。 4.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法收取额外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 处30000元(含)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的房屋销售单价,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300元/平方米以上的; 2.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付款期限,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少90日以上的; 3.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较选择商业银行贷款高3%以上的; 4.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法收取额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5.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不提供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材料、不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或直接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处4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 |||
裁量阶次 | 符合《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 ||||
符合《规则》第六条情形 |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 |||||
符合《规则》第七条情形 | 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