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问天,北京东城区人,1998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
2019年7月11日,叶问天申请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公司未批;7月12日,叶问天重复申请上述期间年休假,再次被拒绝。
2019年7月11日部门经理景某与叶问天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部门经理):“我看你有一个请假申请啊?”
叶问天:“对,我准备,孩子放假了,准备看孩子在家,带他出去玩。”
景某:“……那是服务部的事情,我们gss肯定得去人的。”
叶问天:“我下个礼拜没问题,但再下礼拜不行,我连机票都订好了。”……叶问天:“因为带孩子到,我机票都订好了,带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办?孩子放暑假没人看,那怎么办?”……;
2019年7月18日,叶问天申请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为“头晕颈椎病 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公司批准了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14天。
事后,公司发现叶问天在病假期间实际上没在北京休养,而是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门经理景某与叶问天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部门经理):“那你生病那段时间,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叶问天:“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叶问天:“在家啊,对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说在海南机场看到你了,和你刚才说的,你在北京看病,这个是不一致的。”
叶问天:“……你跟我说这个,你怎么没说在美国看见我呀,对吧?你跟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啊?我告诉你我病了,我也没旅游,我就是在家养病,我告诉你。”
景某:“那也就是说,你是在北京,对吧?是没有去过海南的,对吗?”
叶问天:“……我就告诉你,我在家养病,而且我遵医嘱,在家养病。……”
景某:“是明确有人告诉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叶问天:“你让那人,你说谁?谁?你说,我跟他对质,好吧?你别跟我说这个。”……。
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叶问天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间,在没有任何休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鉴于你是初犯,公司给予你书面警告一次。
此后发现,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单,但实际外出旅游。你的行为既违背了医嘱及公司准许病假的初衷,也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9.4条‘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欺诈、不诚实’的规定,同时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鉴于你的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该日为你最后在职日。……”。
叶问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叶问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公司提交航班信息照片打印件、叶问天与部门经理景某的电话录音(2019年7月11日、8月21日)。叶问天认可其确于2019年7月20日从北京乘飞机前往海口,于2019年8月4日从海口乘飞机至天津,后从天津乘高铁返回北京,但主张其是去海南养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诈、不诚实”而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一审法院:公司有理由质疑叶问天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叶问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章制度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予恪守的社会公德,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等为依据;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
根据证据及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整理了本案时间线:
1.叶问天自2019年7月11日起即申请年休假,目的为“带孩子出去玩”,并已订好前往海南的机票;
2.叶问天7月11日、12日几经申请年休假,均未获公司批准;
3.2019年7月18日,叶问天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晕颈椎病 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
4.叶问天确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系乘飞机前往,后乘飞机、高铁经由天津返京;
5.叶问天返京后,公司相关人员与其谈话,其起先称在北京家中休息,后经再三追问,其始终不正面回复休假地点,且不认可前往海南;
6.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叶问天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属于“欺诈、不诚实”构成严重违纪、有违诚实信用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叶问天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养或治疗的必要性,根据叶问天此前自述及请假情节,公司有理由质疑叶问天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叶问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章制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属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叶问天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叶问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叶问天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及患病休养14天的医嘱,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二审中,叶问天认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颈椎病为由申请14日病假,后于该期间前往海南,但主张其在海南也有房子,系在合法个人住所中按照医嘱进行休养,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诈骗取病假的行为;且他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海南的环境亦有利于缓解相关症状。
二审法院: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病假期间的行为与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二审法院认为,叶问天在系统上申请14天病假,理由为因颈椎病需休养,但其于该期间转乘多种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亦陈述本人在家休养,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叶问天的行为与其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叶问天虽称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症状,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疗养有利于肺部病情缓解,但叶问天申请病假的理由并非关于肺部症状的诊断书和医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3民终414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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