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等方面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法院也应予支持。
实际审判中,劳动者常常以单位故意调岗、改变工作地点逼迫劳动者辞职为由,状告用人单位。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同时,列举出六种情形,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的,法院应予认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续订、竞业限制等方面做出规定。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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