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一、案情简介
罗某系a公司的员工。2021年12月2日,罗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亡”。
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认定a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罗某缴交了在职期间的社会工伤保险,故该局以此工资基数核发罗某含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罗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罗某家属认为a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罗某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所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降低,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补足差额。
二、法院审理
社保机构向罗某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91.6元,低于罗某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核算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3617.1元。
a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在罗某受到工伤后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降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a公司予以补足。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应每月按3617.1元标准分别向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直至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该判决已生效。
三、鹏法君说法
工伤是保障职员权益中绕不开的话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职工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缴纳险种不全或缴费基数低的情形,可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职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一事,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此外,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鹏法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为了更好地避免纠纷、解决矛盾,用人单位应在职工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有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供稿:宝安区法院 作者:陈波
(本文来源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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