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主体。《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还明确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等的工作责任。
明确监管内容。《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基金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使用等情况;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情况;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明确监管方式。《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七项监督检查措施。主要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资料,查询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明确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瞒报、谎报、漏报有关情况。
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合作银行的罚则,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
本次立法主要是结合湖南实际,针对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把上位法比较原则的或者不易操作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为立法目标,开展制度设计,旨在切实提升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312/t20231205_51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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