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马丽敏
员工离职时尚有订单在生产,出货未完结,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该部分业绩发放销售提成?
一、基本案情
朱某原系a公司外贸业务员,其工资由底薪、提成工资、业绩奖励、额外奖励、年限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2020年11月,朱某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朱某尚有已在生产但未拿到出货单的销售业绩152万余元。结算工资时,双方就该部分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产生纠纷。2021年3月,朱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朱某的部分请求。朱某不服仲裁结果,于202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朱某离职前在生产单的提成工资1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朱某向法庭提交业务部年度业绩表、各月业绩销售表和提成表、下单记录表、在生产订单的提成表,核算未拿到出货单销售业绩提成的工资为10万余元。a公司则主张由于货物生产周期较长,正常流程系出货完结后核算提成工资,生产未完结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顺利完成交易以及交易盈亏,无法核算其产生成本及业务员提成工资,且按照提成工资发放规则,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朱某不具备再从公司领取提成工资的资格条件。
二、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合同虽因朱某过错解除,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a公司未举证证明业务提成需以员工在职或已取得出货单作为支付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朱某离职时,相关订单尚在生产过程中,该订单的获取是基于朱某的工作成果,朱某已完成其作为业务员的本职工作,如仅以其离职就否定其获取离职前订单提成的资格,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朱某提交的业务部年度业绩表对多名业务员的业绩与新增客户数量进行了统计,结合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视为朱某已就其销售业绩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a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相关订单的提成工资,应就相关订单取消及其他不符合计付提成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但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朱某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核算未拿到出货单销售业绩提成数额,与其以往销售数据基本上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和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朱某离职前在生产单的提成工资10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业务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按一定比例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性质奖励的工资制度。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款到提成。意即只有销售人员的销售款项到账或出货完结后,用人单位才向销售人员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
但是提成工资也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既然已有销售业绩,能够证明离职时已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且向用人单位交付工作成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项目合同的结算及回款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应随意将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因此,在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获取条件时,用人单位不能以项目未回款或未全部回款为由,拒绝或拖欠发放提成工资。
四、法条链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补贴、奖励;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供稿:坪山区法院
作者:杨爱华 刘斌
(本文来源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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