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模板
员工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间约定:乙方(员工)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至其从甲方离职后2年内。
1.作为乙方竞业限制之补偿,自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元至竞业限制结束之日止。
2.每月的补偿金于乙方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证明后,甲方于当月20日前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乙方延迟提供证明的,补偿金支付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其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并以此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前提。
4.乙方未依照本协议之约定提交证明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竞业限制协议本身依然有效,乙方依然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延迟30日仍未提供第六条约定之相应证明的,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应依照本条第1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