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于2021年4月1日入职集团内-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在2021年9月,由于集团公司及员工a所属岗位隶属部门因业务变化需集体变更至集团内-乙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相关系统有记录,起始日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每月工资单、每年社保调基、个税确认均是乙公司完成,双方都有确认记录。。。。
历经3年时间至2024年8月25日,人力资源同事(换了好几轮)收到系统提示与员工a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员工a以甲公司是2024年4月30日到期未进行续签5个月追索2倍工资,同时以未曾与乙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拒绝补签及倒签劳动合同。
问:作为人力资源同事该如何处理?
上林 2024-09-19 10:32 2楼
其实还有一种解读方式:
员工a2021.9以后就转移到乙公司,工资社保个税都由乙公司支付和缴纳直至2024.8。所以事实上,早在2021.9员工a与甲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同时与乙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未签合同),到2024.8时,a员工已经在乙公司工作将近3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目前的情况是,员工a要求甲公司未签合同的5个月赔偿金不成立,因为三年前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终止(人员调离,无考勤,无工资,无社保,无个税),跟乙公司也不存在合同续签问题(事实上是未签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合同申请赔偿的追诉期是1年,而现在已经过去近3年,所以已经超过的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追诉期,无需做赔偿)
以上思路可以作为hr与员工沟通协商和可能发生的仲裁应诉的基础,hr一方要把之前员工从甲到乙调转的相关记录准备好,完善好,确保其可以证明,调动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转移,同时,作为乙公司,要明确与a员工的劳动关系,承认合同缺失的事实,承认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积极主动的要求与员工a进行合同补签(注意:是补签从2021.9-今缺失的合同,而不是所谓甲公司的续签合同,切记)
乙丑 2024-09-19 11:27
luck915 2024-09-19 10:10 1楼
a员工2021年4月1日和甲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5个月后,集团公司把a变更到乙公司,乙公司没签劳动合同,用工时间从2021年9月开始,系统约定3年期。
a员工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有对工资、社保、个税的确认记录,也就是说,a员工从其第一次书面确认开始,就应该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在乙公司。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a员工最迟应该在2022年10月1日前提出仲裁,要求乙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现在已经2024年,a员工没有向乙公司提出,反而说甲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说明这个员工脑子还是很清楚的,有研究过相关法律。
而a员工虽然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是他从2021年9月起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在乙公司,有工资、社保、个税确认记录。所以,你们只要证明a员工和甲公司没有 实际用工关系,就不存在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而是乙公司没有和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期,且乙公司已经和a员工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乙丑 2024-09-19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