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23年4月3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运行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原制定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
自去年以来,市公积金中心多次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职工群众通过各类信箱、政府热线12345反馈的建议问题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轮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令,2019年3月24日发布),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和其他相关文件修订。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问题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要求,推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就业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促进港澳台同胞融入内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
(二)第六条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解读:本条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扩展了单位的概念把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列为单位。
(三)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四)第十二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解读:职工查询本人公积金信息,公积金中心提供了网厅、微信小程序、手机公积金app、合作银行app、支付宝等多种渠道,单位查询单位公积金信息,可通过单位版网厅直接查询。
(六)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解读:本章全部条款(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
文章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xz.gov.cn/govxxgk/466543007/2023-06-25/c0c31e15-ec66-4cc2-8f0e-a141c1abe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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