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企业“全员降薪”引争议法院认定降薪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困难采取“全员降薪”渡难关,员工汤某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补发工资。法院认为,公司此举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
汤某是该建筑公司的安全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200元。后因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该建筑公司决定实行“全员降薪”,并通过办公系统向包括汤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关于降低薪酬共度时艰的通知》。该通知落地执行后,汤某的月工资降至8500元,5个月的工资收入累计少了8500元。
汤某认为公司“全员降薪”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因要求按原标准补发工资未果,遂在劳动仲裁后起诉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补发工资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因经营严重困难而进行“全员降薪”,降薪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降薪幅度也在合理范围内,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不违反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降薪行为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企业实行“全员降薪”,是为了适度降低成本,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活的权宜举措,原告作为员工应予理解。况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对汤某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进行调整。
“劳动薪酬是员工生活的重要保障,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形式的降薪都需经过合适的法律程序和合理的安排。与此同时,在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中,理解与沟通同样重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说,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降薪这一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时,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规范、范围公平、幅度适当等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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