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方便缴存人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长株潭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申请人在株洲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沙、湘潭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委托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株洲中心”)按照两中心提供的上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扣款信息,在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至本人在株洲中心设置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第三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包括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下同)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在湖南省内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一类银行卡。已设置联名卡且不需变更的,不需提供。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审核。申请人向株洲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关于委托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附件1)。株洲中心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二)提取办理。株洲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自申请成功后的次月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提取至联名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在株洲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或者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办理了两中心以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的;
(三)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四)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株洲市已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
(五)涉贷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且不属于申请人家庭首套住房的;
(六)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不能办理委托提取:
(一)申请人缴存账户可用余额为零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提取失败的;
(三)上月银行扣款还款金额为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终止:
(一)申请人已还清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申请人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经株洲中心查实的;
(三)申请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四)申请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附件2)。
因第(二)、(三)项情形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因第(四)项情形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须间隔2年。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则
(一)委托申请生效后,株洲中心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如需要停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株洲中心办理终止手续。
(二)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确需办理的,须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申请变更为按年提取偿还同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在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1年以后办理。
(三)委托按月提取金额为申请人缴存账户可用余额(缴存账户最低留存100元)与上月偿还贷款银行扣款金额二者中取低值。银行扣款金额是指申请人自筹还款资金,不含担保代偿资金和公积金对冲还贷资金。
(四)提取顺序。多个申请人均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的,应确定提取顺序。第一顺序人提取资金不足还贷金额的,从第二顺序人缴存账户中补提差额,依次类推第三顺序人。
(五)采取报销模式。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自业务申请成功后次月起,株洲中心每月20日对缴存账户按提取顺序依次办理委托提取。因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当月提取未成功的,株洲中心不再补办;因公积金业务系统原因导致当月提取失败的,株洲中心将重新提取。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联名卡、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株洲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实行株洲行政区域内通办,申请人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前往株洲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zhuzhou.gov.cn/c5363/20231215/i214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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