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51酱以工伤这个点,给大家讲解了法律上的“竞合”,就工伤待遇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的待遇做了说明。
后来有不少小伙伴咨询,那么有没有什么待遇可以和工伤待遇一起领取的情况呢?
其实,能够同时领取的待遇,也是有的。
下面51酱就来为大家科普下,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 “可”兼得。
提醒:关于工伤待遇和哪些待遇不可兼得的推文,可以戳下方链接了解。
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还可请求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工伤待遇和其他待遇可兼得与不可兼得的情况,小伙伴们现在都明白了,特别是hr小伙伴在处理工伤问题的时候,可以给员工更好的解释说明,帮助争取更多的权益。
关于工伤,51酱再给大家讲一下很多hr都比较疑惑的点: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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