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有效减轻缴存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过程中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压力,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中心将开展“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商转公”贷款保持一致。为更好地落实“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办理,特制定《“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7日
为有效减轻缴存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过程中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压力,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定义
为积极适应当前市场变化,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在市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托银行采取顺位抵押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即在公积金受托银行范围内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申请同行办理“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经借款人申请,受托银行初审,中心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不再自筹资金归还原商业住房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商贷本息的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位于自贡市辖区内,符合“商转公”贷款直转条件的缴存职工。
三、办理条件
(一)在与中心签订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的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自贡银行、邮储银行。受托银行以外的“商转公”贷款按原有方式办理。
(二)发放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且无其他权利限制。
(三)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必须为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得有第三人,权属清晰、能够正常设立抵押权。
(四)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一)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补充协议》。
(二)借款人向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的需求,受托银行审核该借款人是否具备直转条件,确认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无第二顺位抵押权,对符合直转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经办人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表上填写“符合‘商转公’贷款直转条件”并签章。
(三)借款人将相关材料交受托银行派驻中心工作人员初审,再由中心审批。
(四)审批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借款人须将差额部分提前足额存入受托银行过渡户,并在面谈面签时签署声明书和资金扣划授权委托书,同意受托银行扣划该笔资金用于偿还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为交通银行的,借款人须将差额部分提前足额存入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账户状态正常且为i类卡。
(五)受托银行确认借款人差额部分资金到位后,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受托银行过渡户,并提前告知受托银行发放人员名单,受托银行在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当日进行足额扣收,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在公积金贷款划转至受托银行后3个工作日内,因借款人原因导致原商业住房贷款无法结清的,该笔“商转公”贷款作废,受托银行书面通知中心未扣收成功原因及借款人名单。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作废通知书,受托银行按通知书要求退回贷款资金并解除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
(七)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原商贷银行应于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7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并将注销抵押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保证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变更为第一位抵押权。中心贷后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进行检查。
(八)档案管理。委托贷款资料按相关规定归档,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置按照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gjjzx/35/-/articles/17390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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