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一审,科技成果转化,不低于八成收益奖励研发团队
10月26日至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199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首次修订。《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题,将在立法目的、财政科技投入、产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础研究支持、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进行修订。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近30年来,在推动南京市科技发展与强国战略深度融合、提升省会城市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上位法先后修订发布。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要求江苏“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南京现行《条例》与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与本市科技创新发展都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
其中在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引导激励科技成果在宁优先转化。
(本文来源南京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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