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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岗位。
2017年2月19日,张三签收了《员工手册》。其中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公司给张三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解除您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4日解除......”
关于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
其次,公司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张三送达《最终书面警告》,又以张三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做出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公司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张三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公司据此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
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张三劳动关系的依据,且公司称张三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张三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张三旷工的事实,故公司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1楼 乙丑
这个迟到早退的“合理性”也是挺逗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了民程序 公示公告且员工也经过签名、阅读、培训,员工就有义务履行。现在这案例并没有多说裁判机构是依据哪条法律条款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反而是说用人单位处理有违“合理性”而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又没有说劳动者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