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支持力度,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贷款通则》《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经大连市辖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难家庭中的单独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的借款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二)贷款贴息申请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离退休、死亡、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三)原则上贷款贴息申请日前应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条 贷款贴息额度按该笔贷款在贴息期间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计算。
(一)借款人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成员的,贷款贴息比例为80%;
(二)借款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难家庭中的单独保障人员的,贷款贴息比例为90%;
(三)借款人为特困供养人员的,贷款贴息比例为100%。
因贷款逾期偿还产生的罚息不计入贴息范围。
第五条 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计算贷款贴息额度。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贷款贴息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贴息额度=9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贷款贴息期间利息支出×对应贴息比例
单笔贷款年度贴息最高额度为8000元,计算金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下半年贴息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贴息期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办事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提供《大连市低收入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家庭中的单独保障人员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贷款贴息由公积金中心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社会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办理。
第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中心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经核查属实的,应收回贷款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6号)即行废止。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文章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gjj.dl.gov.cn/art/2023/6/13/art_5554_208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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