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
三、出台目的
及时公开政策具体内容和重点解释说明事项,明确业务办理范围及办理流程,推动公积金付首付业务落实到位,有利于减轻缴存人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提高住房消费能力,释放市场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四、主要内容
当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在95%以下时,我市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为家庭名下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防范业务风险,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为: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提取申请,中心审核提取金额;2.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等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4.开发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首付款资金支付。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二)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缴存人,仍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业务,就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