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缴存人了解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
近日,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22年广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布了自治区各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规定,需对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予以调整明确,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工作要求,维护和平衡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改)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1号)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计算方式
(一)缴存基数上限
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7581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07581元÷12月×3倍=26895元(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二)月缴存额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6895元×12%=3227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能超过此上限,合计月缴存额不得超过6454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南宁市现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则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再作相应调整。
四、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
2023年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在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调整过缴存基数,但职工的缴存基数未调整到位,需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