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09年4月27日,a员工入职华冠公司,2016年5月24日,华冠公司发现a员工存在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的行为,而公司2015年版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2007年版员工手册、2009年员工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时,也有同样规定,且员工在公司管理规章一栏受训人签名处签名,员工试卷中也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因此公司根据这些规定与a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a员工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公司对学历要求并未尽告知义务,也存在入职时失察的问题,同时年代久远,且员工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录用a员工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胜诉,员工小王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行为违反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背景】
2009年4月27日,a员工入职华冠公司,2016年5月24日,华冠公司发现a员工存在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的行为,而公司2015年版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2007年版员工手册、2009年员工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时,也有同样规定,且员工在公司管理规章一栏受训人签名处签名,员工试卷中也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因此公司根据这些规定与a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a员工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公司对学历要求并未尽告知义务,也存在入职时失察的问题,同时年代久远,且员工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录用a员工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胜诉,员工小王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行为违反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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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案例中,员工小王伪造学历应聘,即属于条款中的“欺诈”,而公司由于相信了其伪造的学历,最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故为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奠定了基础。之所以说是基础,是因为虽然小王存在欺诈的事实,但是如果没有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以《员工手册》和新人培训的形式告知每一位公司员工的严格流程,那公司想要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也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总体而言,案例中的公司成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
- 员工存在欺诈事实(学历造假);
- 公司相关制度完善(有制度、及时告知)。
【学历造假的看法】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本人还没遇到过学历造假的情况,但是作为一个经历招聘和简历删选的hr,说实在的,也能够想象求职者学历造假的原因。之前流行的说法:大专生能干的活,企业偏要找本科生干;本科生能干的活,企业偏要找研究生干。所谓人才市场,真的是人才济济。去年秋招时,收到的简历,研究生占据了几乎三分之二的天下,我不得不感叹,如果基于成本考虑,我准备招个本科生,那难度系数还真高,因为芸芸众简历中,本科生真是屈指可数啊。这样的人才市场中,如果求职者只是一个大专或者更低的学历,为了在市场中分一杯羹,或者只是为自己谋得一个用人单位面试的机会,可能就需要学历造假了(要知道,一般学历造假,不会是本科生造假研究生的,而是大专造本科)。所以,对于学历造假现象的存在,个人只能说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存在即合理吧。但是,就hr而言,对学历造假的应聘者,我还是表示不认同的。这无关乎于能力问题,而是人品问题。
最近看的电视剧《猎狐》(请原谅还没看到最新剧情,只是看了个开头,所以所说可能有偏差,只是阐述目前看到的情节的个人观点),里面夏远对郝小强这个股评家的第一次简单而直接的评价,就是个“投机倒把”的。剧中虽然郝小强貌似对股市有一定了深入了解和认知,也有一些个人理想,但他走的操纵股市的道路还是把这一本质暴露的淋漓尽致。而推演到学历造假的应聘者,或许他有他的种种理由,合理的、正当的、有逻辑的,但是,做出造假这一决定的本质是,他不诚实。当他面对一些困难或者弱势时,他选择了放弃做人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坦然接受,想正规的办法解决。这样的人如果进入单位岗位工作,遇到工作中出现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情,是不是会同样为了解决而撒谎、造假呢?有句话说,人撒了一次谎言,就要用之后无数的谎言去圆。同样的,人有过一次不诚信,第二次不诚信就显得容易多了。当然,必须承认的是,每个人生活中都会或多或少的撒谎,甚至造假,所以我们不能站在上帝视角看人,但是,作为hr,本着将企业风险降到最低的原则,恕我不会录用这样的人。
【借鉴运用】
看完案例,对这个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还是表示基本认可的。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更是做到了让全体员工知晓。说实在的,虽然员工小王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况,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这类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没有做到让每位职工都知道,那法院可能就以员工并未出现因学历不符而产生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判决公司败诉了。(因为小王毕竟在公司工作了七年,表明其还是基本胜任工作岗位的)所以,规章制度的严谨、流程的完善对公司减少劳动纠纷的风险还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对员工在入职前的背景调查没有做。当然,做专业的背调对一些小公司或者招聘较低职级的员工而言,成本似乎高了,但是基本的还是可以运用一下的。例如学历问题,提供一下学历证书的原件,到学校网站或者学信网上查一下真实性,可操作性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企业在员工入职前就能发现学历造假的问题,就不需要在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面临仲裁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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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薪酬绩效基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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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专业能力
实现升职加薪
24楼
员工的确有很多次离开的机会,能力够了,学历不够,这很常见
23楼
打卡学习中
22楼
打卡学习中
21楼
打卡学习中
20楼
打卡学习
19楼
打卡学习
18楼
学习
17楼
学历还是很重要的的
16楼
学历本身不是唯一衡量一个人的能力,如果7年来,这个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优秀,可以适当进行谈话沟通
15楼
打卡学习了
14楼
打卡学习了
13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对于学历造假现象的存在,个人只能说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
12楼 风铃123
就hr而言,对学历造假的应聘者,我还是表示不认同的。这无关乎于能力问题,而是人品问题。
11楼
我还没有遇到过造假的。
10楼 biubiubiu
确实是这样的。
9楼
大专生能干的活,企业偏要找本科生干;本科生能干的活,企业偏要找研究生干。
8楼
有道理。
7楼 左左19891005
案例中的公司成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员工存在欺诈事实(学历造假);公司相关制度完善(有制度、及时告知)。
6楼
谢谢分享
5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例的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只要企业规定了,且规定予以公示或告知职工,确保职工的知情权,那职工仍然违背了制度的,企业自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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