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除此以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比如,某参保女职工,干部身份,1973年5月生人,1991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1月起任单位总经理(总经理一般被认定为管理岗位),2018年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至今。如果在50周岁的时候提出退休申请,其已经脱离管理岗位满5年,企业缴费也满了10年,她的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