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名正式员工1月24日说家里有事,申请请假,假期是批到了1月31日,2月1日没有到岗,联系几次没有结果,2月3日她来提交了离职报告说不来了,2月4日以来就没有过来,这种情况,作为公司该怎么处理?以及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
妙无音 2024-02-05 09:04 1楼
如果没有什么交接的,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急辞就急辞好了,也没说一定要呆满30天再走。
要说规避,首先前期的工作基本上就是零的 ,员工提交假期申请,作为部门领导多句嘴,问细一点,关怀一点,情况也能多了解一点。
提交辞职报告当天,离职面谈总是可以做的吧,原因了解清楚没有,家里发生突发状况还是什么问题,有没有公司作为主体可以人文关怀的。
上林 2024-02-05 13:39 8楼
花家小釉6 2024-02-05 13:25 7楼
看该员工是否有重要文件及资料需要交接,及时电话或微信告知,如果是普通员工,没有重要需要交接的工作,可以按自行离职办理,按照实际出勤日期计薪
百舸争流,争上游 2024-02-05 10:45 6楼
提出离职报告了,已经明确表明离职意向的。那按照正常离职办理,该发工资给人家就好。
缪东彪 2024-02-05 10:25 5楼
如果做好移交手续,可以结算工资。
秉骏哥李志勇 2024-02-05 10:05 4楼
有离职报告还怕什么啊,就按照实际离职时间解除合同啊,该结的工资还是得给人家啊,不要计较那些非得提前一个月提离职申请的说法了,赶紧找人来顶岗位吧。
王泽强 2024-02-05 09:32 3楼
1、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话,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
1、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
2、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2024-02-05 09:08 2楼
招她进来的人和工作直接对接的人都要做好前期的沟通交流,这个走就走吧,辞职报告也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