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法条来讲,是不可以的。
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同一家公司的情况在职场中并不少见,有的岗位依旧,有的则会入职到新的岗位。关于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情况能否约定试用期的疑问,人社部官方给出了答复: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
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是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
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
对此我也查看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判决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结果不完全一致,烦请给予解惑。
回 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人社部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官网回复截图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赞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