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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技巧】企业如何做好倒班员工的管理?-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

2022-01-19 打卡案例 68 收藏

我是一家企业的hr,企业中有几个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三班倒制,班次分别为0点-8点,8点-16点,16点-24点。公司以前并未对这部分员工进行单独管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与其他正常上下班的员工一致。最近这群倒班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理由是...

我是一家企业的hr,企业中有几个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三班倒制,班次分别为0点-8点,8点-16点,16点-24点。公司以前并未对这部分员工进行单独管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与其他正常上下班的员工一致。最近这群倒班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理由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点-18点,非工作时间应该按加班处理。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想问一下大家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对于这种倒班员工应该如何管理?

三班倒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对于这种倒班员工应该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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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制要无忧,管理规章需先行

阿东1976刘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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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制要无忧,管理规章需先行学习思维:1、以情理法为人本思维,才能让我们的规章制度得到群众的支持。2、以事实为根本可以不惧任何找事的人。3、有错不可怕,只要合情理法的即时修正就好。本文内容:其实作为个人来说,对于上班时间一般有着吃亏心理的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时间过长,但却工资不见加。另一个是同样的时间,我在耽误睡觉的时间上,却没有补偿。这都是由于人的得失心理与身体的生物健康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才会在一个个的律法与说明上进行保护。要知道员工是企业的根基,而作为姓社的企业更是要以人为本。所以,考虑员工上班时间与人体的规律等情理法常识,就是我们抚平员工上班时间的心理的必然要素。而本话题中的员工闹情绪的情况要分两种:一种是正常的倒班影响人身体的夜班制人员。他们属于身体有损,毕竟与生物钟搞颠倒是让人很不舒服的。这样的有情绪有时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对...

三班制要无忧,管理规章需先行

 

学习思维:

1、以情理法为人本思维,才能让我们的规章制度得到群众的支持。

2、以事实为根本可以不惧任何找事的人。

3、有错不可怕,只要合情理法的即时修正就好。

 

本文内容:

其实作为个人来说,对于上班时间一般有着吃亏心理的无非就是两点:

一个是时间过长,但却工资不见加。另一个是同样的时间,我在耽误睡觉的时间上,却没有补偿。

这都是由于人的得失心理与身体的生物健康所决定的。

所以,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才会在一个个的律法与说明上进行保护。要知道员工是企业的根基,而作为姓社的企业更是要以人为本。

 

所以,考虑员工上班时间与人体的规律等情理法常识,就是我们抚平员工上班时间的心理的必然要素。

 

而本话题中的员工闹情绪的情况要分两种:

一种是正常的倒班影响人身体的夜班制人员。他们属于身体有损,毕竟与生物钟搞颠倒是让人很不舒服的。这样的有情绪有时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对于这种人,应该要想法抹去他们身体对生物钟的影响。一般会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工作时间上的安排(比如可以缩短时间,或者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或者作为工时工费提价等),一种是在物质上的补充(可以是分时段的夜班补偿,或者提供夜班餐补等,以补充身体消耗为目的)。

另一种是拿着字眼来闹事的。合同上写的时间是8点到18点。难道就是你真正的工作了这么多时间吗?显然不是,毕竟倒班制的时间规定也同样存在只是8小时一个班。这是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

要知道国家只规定原则上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同,可以没有规定只能是白天上班。

而同样的,虽然合同上写了上班时间,但也同样要看出勤时间的。毕竟任何约定都是事前的约定,而事实的发生才是结算合同约定义务的根本。

 

因此,在企业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 通过mingzhu程序尽快完善关于作息时间的规定。比如8时制的三班倒,这是属于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工作需要。
  • 尽快通过mingzhu程序完善针对劳动合同约定时间的补充协定。要将合同内容中关于工作时间的部分进行修改。这是可行的。毕竟企业本就有合法修改规章的权利。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明显失误,同样有着协商修正的权利
  • 对于闹着加班时间的说法:“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点-18内的,非工作时间应该按加班处理”。象这种说法,是对于在规定的班次内确实在岗位上的人可以适用(毕竟别人按你的要求守在岗位上)。但当你的出勤明明白白就只有8个小时时。你都不在岗位上,也没有在区域外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如何能是加班呢?

要知道加班是这样规定的:加班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

很明显,这里面的基础就是工作。没有工作自然没有加班。

这种人就直接批就得了。一看就是法盲。

虽然企业合同定的工作时间太长,但毕竟又确定了班次工作时间。一切的根本还是要看你究竟工作了多长时间。

而如果你说你让我只工作8小时,但我要按合同在岗位呆11小时。这是不服从企业的合理的工作安排了?

所以,本话题真的没有什么问题。沟通好,修改好就好。

 

小结:

做工作要深入细节。只有将细节管理到位,才能让自己的工作可少很多麻烦。

做补充,要通过mingzhu程序,合理合法既合情,谁都不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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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hr生态丨77.倒班加班管理

李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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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请据实取用,计1400字左右。)连续生产型企业,比如石油炼化、金属冶炼,甚至包括医疗系统、交通系统等,倒班员工占据了绝大部分。在这部分企业中,对倒班中的加班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以及这部分企业的做法,解决案例中倒班人员关于加班费诉求的问题。一、倒班员工为何提出加班费诉求1、公司管理失职公司以前并未对这部分员工进行单独管理,这就是失职的证据之一。还有另一个可能存在的证据,这部分员工在招聘面试的时候没有沟通清楚,在入职前就明确告诉这部分员工,这项工作需要倒班。如果这部分员工能接受,那么就入职,如果不能接受,那也好聚好散。2、倒班相对较为特殊常规理解下的工作都是在白天,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符合生活作息规律。倒班需要上小夜班和大夜班,那么势必打破人体生物钟,对于这部分的损失如果补偿不到位,员工心里会产生攀比情绪。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倒班员...

       (本篇请据实取用,计1400字左右。)


       连续生产型企业,比如石油炼化、金属冶炼,甚至包括医疗系统、交通系统等,倒班员工占据了绝大部分。在这部分企业中,对倒班中的加班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以及这部分企业的做法,解决案例中倒班人员关于加班费诉求的问题。


       一、倒班员工为何提出加班费诉求


       1、公司管理失职


       公司以前并未对这部分员工进行单独管理,这就是失职的证据之一。还有另一个可能存在的证据,这部分员工在招聘面试的时候没有沟通清楚,在入职前就明确告诉这部分员工,这项工作需要倒班。如果这部分员工能接受,那么就入职,如果不能接受,那也好聚好散。


       2、倒班相对较为特殊


       常规理解下的工作都是在白天,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符合生活作息规律。倒班需要上小夜班和大夜班,那么势必打破人体生物钟,对于这部分的损失如果补偿不到位,员工心里会产生攀比情绪。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倒班员工提出加班费诉求并非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是“有理有据、证据确凿”的。


       二、工时规定与解析


       1、工时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有: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工时解析


       1)国家要求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并没有明确指定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可以根据公司生产运营管理的需求,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后确定。换言之,倒班工时并没有超过八小时,所以在单日工时上来说,倒班没有加班费。


       2)那么从单周工时上来说,是否存在有加班费的情况。考虑到员工的身体,三班倒一般是经过一段周期后会进行班次的变换,只要单周总工时没有超过四十小时,并且确保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那么也不存在加班费的情况。


       3)如果三班倒员工单周工时超过了四十小时,后续时间里也没有进行调休或者放假,那么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加班费,并且按照15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三、如何应对加班费诉求


       1、制度层面


       如果法律代表国家文明程度,那么制度就代表企业规范程度。在本案例中应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将长白岗位、倒班岗位,甚至值班岗位,相关规定叙述明确,再出现此类问题时按制度解决。


       2、薪酬层面


       倒班工作有时候工作量并不大,但是因为违反了正常的作息时间,可以单独制定倒班补贴。我知道的一家企业,不过是四班三倒,小夜班补贴50元/班,大夜班补贴80元/班。薪酬给到位,夜班也抢着上。


       3、入职层面


       在劳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入职前可以双方可以互相了解的信息,其中就能了解和提供劳动有关的信息,上班时间肯定和这类信息有关。所以,在入职之前,我们一定要做好基础工作,将上班方式等信息如实告知劳动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说两句掏心窝子的话


       加班费问题属于常规问题。既然国家对加班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属于加班的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企业,只需要满足法律的最基本要求便不会有劳动风险。更多的劳动纠纷是因为制度跟不上,管理不称职导致的,在后续基础人事工作中,制度建设应作为重点之一。


       (本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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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时间涉嫌违法,hr别成助纣为虐者

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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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技巧】我是一家企业的hr,企业中有几个部门工作时间是三班倒制,班次分别为0点-8点,8点-16点,16点-24点。原本按公司的薪酬方案,这几个部门员工如果排班工作时间在0-8点这个时间段,三班倒员工若劳动时间涉嫌违法hr别成助纣为虐者你正在违法,hr你知道吗?案例中的三班倒方案,因为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被该企业10多名员工以不给休息时间进行实名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和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很多hr甚至跟某些h心老板沆瀣一气,使着各种法子愚弄或捉弄员工,视法律若草芥,将法律条款视若罔闻,最后作的只有自己。一、无论实行什么样的倒班制度,都要遵守《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法律是严肃的,在这里老刘重新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实操技巧】

我是一家企业的hr,企业中有几个部门工作时间是三班倒制,班次分别为0点-8点,8点-16点,16点-24点。原本按公司的薪酬方案,这几个部门员工如果排班工作时间在0-8点这个时间段,

三班倒员工……

 

 

 

若劳动时间涉嫌违法

 

hr别成助纣为虐者

 

 

你正在违法,hr你知道吗?案例中的三班倒方案,因为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被该企业10多名员工以不给休息时间进行实名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和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很多hr甚至跟某些h心老板沆瀣一气,使着各种法子愚弄或捉弄员工,视法律若草芥,将法律条款视若罔闻,最后“作”的只有自己。

 

一、无论实行什么样的倒班制度,都要遵守《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法律是严肃的,在这里老刘重新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看到了吧,法律是严肃的,是强制性的。hr们都不遵守,还妄想让员工遵守吗?

 

1、《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不管企业老板与h心hr巧立各种名目,欺骗、期满或者愚弄员工,都是不得人心,且要受到大家的谴责,什么福宝和996,都是无稽之谈。当然了,法律也是讲理的,按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不给员工加班费可是违法的,员工也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给老板打工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劳动合同主要用来规范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起到什么作用呢?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第(五)条款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四)款“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可以时至今日有多少企业的hr还是拿着一张空白合同让员工签订,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就自己胡写八写、弄虚作假,妄称让员工背锅,不仅涉嫌伪造劳动合同,还给自己职业和人格抹黑。

 

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在参照或执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时候,注意2个时间段:

△《劳动法》修订时间: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两个时间段之后配套部门的规章和法律法规才有约束和保障作用。

这里有一个注意事项,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这个需要大家重视,hr们以后给员工订立电子劳务合同,方便进行电子存储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跟普通的纸质劳动合同一模一样,也要约定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通知中明确规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的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其他更具体的有关劳动时间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请hr们自行到网上搜索,老刘在此就不再做复制文字的搬运工了。不过呢?老刘在想,为什么有关法律法规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员工的劳动时间呢?关键还是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甚至一些高高在上的某些大名鼎鼎的老板宣扬了诸如加班福报、努力付出的相关言论,这些言论经过媒体宣扬之后,被无限放大。

 

四、工时制相关知识

 

工时制也就是工时制度,也是工作时间制度,当下实际存在4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弹性工时制(缩短工时制、延长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所谓朝九晚五和长白班大都如此。但最常见还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下面就来讨论一下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其特点是,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其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因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看到没?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这种工时制不需要向上级劳动主管报备和审批,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间就是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加班工资该加倍就要加倍。

 

2、综合工时制

 

千万别忘记了,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的,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这里的周期一般是周、月、季、年等,通常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这种工时制度的特点如下: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计算基础仍然来源于标准工时制,只是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如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但总体工作时间仍然不能超过平均每周工作过40小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与老刘沟通。

 

五、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解决方案

 

响鼓还要重锤,啰嗦了这么多,总归还是要解决案例中遇到的问题,毕竟hr做的不是阳春白雪的事情,老刘也不想埋汰某些hr,还是他放一条“生路”,指点他一下迷津,驸马送他一程,毕竟他不容易。

三班倒是一种轮班制是一种标准工时制的延伸,主要运用在生产型企业当中。企业往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员工的工作排成三个班,即早班:8点-16点,中班:16点-24点和夜班:0点-8点。常常实行“正顺序法倒班”,由早班调中班,由中班调夜班,如此反复轮换。也可以实行“逆顺序法倒班”的情况下,员工由早班调夜班,由夜班调中班,如此反复轮换。具体排班法如下:

 

△每个班次8天一个循环,其中2个早班,2个中班,2个夜班,2个休班;早班为8:00~16:00,中班为16:00~24:00,夜班为24:00~8:00,连续上到第二个夜班结束后休班48小时;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每周工作48小时,平均一个月上班192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

 

△早班为8:00~16:00,中班为16:00~23:00,夜班为23:00~4:00,连续上到第二个夜班结束后休班一天;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一个月上班178小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为了书写这篇文章,老刘跟hr届的几个老朋友进行充分的沟通,经过酝酿之后,才动笔写作。理论上的东西都很好,可老刘走进现实与hr朋友们沟通,却发现众多的民营企业工厂和私企却在实在12小时的工作制,这跟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当然了,这也是一个过程,但愿hr和老板们认真守法,千万别去触碰红线。 

 告诫: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工作时间与休假各种规定,都对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进行规定和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下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各种有关工作时间与休假的法律法规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劳动法针对的范围更加全面,劳动合同法更偏重于对书面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与休假事宜进行法律约束。大家只要看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工作时间与休假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就清楚了,比如《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具有更强大宪法的指导作用,对于hr来说,劳动法就是hr们心中的“圣经”。当然了,对于助纣为虐的个别hr,不仅会被打上职业道德的耻辱柱,随着法律法规和个人大数据的健全,早晚也会上黑名单,奖励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子女教育与就业等都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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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我肥来看大家啦!!顺便答个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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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弄清楚今天这个问题,必须综合掌握工作天数、计薪天数、倒班模式、加班工资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基本概念,再融会贯通,才能厘清问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积极探讨题主提出的问题,欢迎批评指正。(一休备注)关于这个话题,一休分三个部分跟大家分享:一是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工时问题)二是关于倒班的不同模式工时计算(涉及到底应不应该给加班工资的问题)三是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加班费怎么算)【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前段时间,在群里看到网友辩论节日加班工资算法,有不少网友坚持节日加班按照当天工资(100%) 加班工资(200%)来理解,也就是网上流传的三倍工资和四倍工资的问题。为此,一休依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做了解读,希望能够对各位有所启发。一、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在说加班工资之前,各位要先...

 

【摘要】要弄清楚今天这个问题,必须综合掌握工作天数、计薪天数、倒班模式、加班工资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基本概念,再融会贯通,才能厘清问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积极探讨题主提出的问题,欢迎批评指正。(一休备注)

 

关于这个话题,一休分三个部分跟大家分享:

一是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工时问题)

二是关于倒班的不同模式工时计算(涉及到底应不应该给加班工资的问题)

三是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加班费怎么算)

 

【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

 

     前段时间,在群里看到网友辩论节日加班工资算法,有不少网友坚持节日加班按照“当天工资(100%) 加班工资(200%)”来理解,也就是网上流传的“三倍工资”和“四倍工资”的问题。为此,一休依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做了解读,希望能够对各位有所启发。

 

     一、工作天数和计薪天数的区别

     在说加班工资之前,各位要先弄清楚另外一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的区别。

     (一)工作天数和工时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年、月工作时间:年小时=250*8=2000小时;月小时:20.83*8=167小时。

 

     (二)月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83和21.75两个天数的概念,大家看清楚了吗?接着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了。

 

【关于倒班的不同模式工时计算】

 

     题主只是说了上班按照三班倒,班次分别为0点-8点,8点-16点,16点-24点。这是一种不完整的表述,因为关键问题不在于你上班设置多少个班次,而是你安排了几个班参与三班倒?

     

     那么,倒班都有哪些模式呢?好多哦!一般会分设2班或3班或4班或5班的模式,下面我介绍一下各种模式,顺便帮大家算算不同倒班模式的工时,记得哦,综合计算工时制全年的总工时是2000小时哈!而以下倒班模式,即使是全年无休,也不再有所谓的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只有11天的法定节日,因此在综合计算工时制算实际工时的时候,必须除开11天节日,因为节日是一定要给加班工资的,即全年无休实际用于计算综合工时制的天数为365-11=344天,工时为344*24=8256小时。

 

     (1)2班1倒(一般只适用于可以睡觉的值班上班模式,假设全年无休):每班12小时或每班24小时,则每个班全年工时则为4128小时,严重超过2000小时的标准,因此这种模式很少有,即使有也是属于非生产模式值班,如果是生产模式,没有人可以顶得住。

     (2)3班1倒(一般采用24小时工作模式,其中夜间可以休息,假设全年无休):每班24小时,则每个班全年工时2752小时,超出综合计算工时制2000小时标准。

     (3)4班1倒(这个模式是比较安全的,比较适用每个班人特别少的情况,比如一个班一个人,则可以采取“3班1倒 1人做备员”的模式,备员用于轮替员工休假,假设全年无休):2064小时,已经十分接近2000小时标准。只要是4个班,则无论是4班3倒、2倒,工时都是一样的哈!

     (4)5班1倒?这个模式我还没有见过有人实施,常见的是5班3倒,工时计算出来是1651.2小时,因此不超标准。

 

【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一)规定条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条文的解读和误区

     1.关于休息日加班。请记住,周六日属于休息日,不属于计薪天数,因此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按照规定,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日工资的200%已经是全部工资了,无需再另外计算当天工资。假设周六加班1天,如若还要计算当天工资,那么就会出现“工资/21.75天,再乘以22.75天算工资”,这种情况我没有见到过。(特别提醒,由于综合工时制是按照全年2000小时加上法定节日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已经没有了传统意义的周六日,也不存在休息日上班算加班工资的说法。)

 

     2.关于节日加班。由于节日加班属于计薪天数,节日休息也不会扣工资。比如国庆休3天不加班,但当月工资不会扣少3天,也就是说那三天是发了工资的。因此,很多人理解节日加班300%,认为300%含了当天的工资,然后另外计发200%即可。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没有错,但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是这样,节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就没有区别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3.关于节日加班的补充依据。为了明确这个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了一个《补充规定》,其中就这个问题明确如下。《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大家注意!其中对于节日加班的,用了一个词,“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大家注意,是另外。你们往上看,休息日没有“另外”的字眼,但节日有,这就是区别了。

 

     4.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计算各类加班工资,应按照工资/21.75作为日工资标准,或再除以8小时作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0%,休息日加班按照200%,节日加班按照300%(记得,这300%是“另外”支付的哦)。

由此得出:节日加班按照“当天工资(100%) 加班工资(200%)”来理解,这是错误的。

 

     5.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重点内容哈!!!)。一是节日加班费,按照上述办法计算。二是超过2000小时部分,按照150%计算(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已经没有了周六日的休息日,因此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范畴)。

 

     大家清楚了吗?所有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我想这篇文章都可以随时适用,不用再去犯难了。至于题主的问题,其他大咖会解答,我就不再啰嗦了,毕竟文章太长看着累啊!

 

您的收获,便是乐事!~~云舞一休

 

(不少网友问一休,为何如此长时间不更文。再次跟亲们说一声,我于2021年7月被公司派驻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参加乡村振兴工作,目前是麻岗镇白马村驻村第一书记,欢迎大家来看我,一起参与伟大的乡村振兴工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谢谢亲们一直以来的关心关怀!也期待亲们在三茅收获成长!事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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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倒员工管理心得

秉骏哥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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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24小时运转的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或者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一般都会存在两班班或三班倒的情况,比如:保安、产线员工、设备操作员等,对这些人员如何管理,结合楼主提出的两个问题,根据多年经验,谈谈以下想法:1、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两班倒的员工,也就是每天上12小时,按照劳动法,每天多上班的4小时,无疑是应当要支付加班费的;如果是三班倒,员工每天上班为8小时,正常讲,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除非法定假日还在上班。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上一休一、上二休一等上班形式,这些都是与平时正常班次所不同的。怎么来判断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其实,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也就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上班,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没有讲一定是白天或者晚上上班,只要符合以上要求的,就不支付加班费,当然,法定假日上班的,肯定要支付加班费,这是特殊情形。另外,本案纠结的焦点应当是劳动...

需要24小时运转的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或者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一般都会存在两班班或三班倒的情况,比如:保安、产线员工、设备操作员等,对这些人员如何管理,结合楼主提出的两个问题,根据多年经验,谈谈以下想法:

1、无需支付加班费

如果是两班倒的员工,也就是每天上12小时,按照劳动法,每天多上班的4小时,无疑是应当要支付加班费的;如果是三班倒,员工每天上班为8小时,正常讲,是无需支付加班费的,除非法定假日还在上班。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上一休一、上二休一等上班形式,这些都是与平时正常班次所不同的。

怎么来判断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其实,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也就是:

每天不超过8小时上班,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没有讲一定是白天或者晚上上班,只要符合以上要求的,就不支付加班费,当然,法定假日上班的,肯定要支付加班费,这是特殊情形。

另外,本案纠结的焦点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上班时间是8点到18点,而实际工作时间是三天班即每天只工作了8小时”,而员工拿着合同规定来找公司要说法,对此,我们来看看:

1)员工自认为有理

合同约定上班时间有12个小时,似乎理当主张加班费。在法律、情理上都是说得通的,所以,员工就找公司要加班费来了。

2)要看实际怎么做的

合同签了工作12个小时,不管是法律或者情理上讲,总不能只看书面写的东西吧,而一定要看员工实际上班时长、工作班次以及公司实际给员工如何安排和实施的,也就是常说的“不要只看怎么写的、怎么说的,要看实际怎么做的”,这才是事实、证据的直接体现,即使是仲裁或诉讼,也是需要看“企业具体怎么做的,员工具体是怎么时间段上班的”,而不是只看合同怎么写的。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你的工作是3万元/月,如果公司每月只给你2万,这显然是违约与违法的,但是,如果给了3万2千每月,这时你还说公司怎么怎么了,是不是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了,除非你有其他非常明显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你可以拿到更多的工资。

综合来看,本案员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是站不住脚的,是得不到支持的。

2、如何管理倒班员工

正常讲,员工是不太懂各种法律法规的,企业如果某些方面做得不太周全,或者“说写做”不完全一致的时候,少数员工可能就会认为“企业不太合规”,毕竟员工在“感觉企业做法不太对劲的时候”,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甚至要求,至于要求合法合理不,一般员工是不太理会这些的,公司领导、仲裁、法院等支不支持,事先也难以管得到那么多,总之,胆大的员工还是希望来试一试的。

苍蝇不会盯无缝的蛋,员工如此想法、要求,心里或思想上总是觉得“企业有某些方面不太妥”,如果企业“说写做”都高度一致,我想,员工也不太可能“无中生有,无是生非”的。所以,针对倒班制员工,以下一些心得是可以注意的:

1)完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写成8点到18点,也就是员工都采取这种统一劳动合同的格式或填写,我认为,还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有两点:

一是时间长度,8点到18点,稍微一算就知道是12个小时,这里面又给了员工“讨说法”的机会,即使是公司做法站得住脚,也就是没超过8小时,那如果员工与公司较真儿起来,公司总要被折腾好一阵子的,至少要搜集不少证据、材料、事实等才能够说明问题吧。

虽然我们都知道中间包括了中午吃饭休息时间,但正常讲还是超过了8个小时,既然员工平时上班只有8小时,就不要在合同中超过这个限制。

不要拉通跨度的写,即不要只写上班时间到下班时间,可以上午下午分开时间来写,比如:8点到12点、14点到18点等之类的。

二是补充完善,主要是指所有员工采用统一的上班时间段来签劳动合同,是不太完善的,比如针对这些倒班制的员工,就让员工感觉“有点不太对劲”,所以啊,可以补充如下的类似内容:

员工具体在什么时间段上班,由公司/部门/班组/上级领导等根据工作需要、合法合理的统一安排,员工不得拒绝。

当然,管理人员在管理员工上班时间段的时候,也要如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解释说明和引导,避免硬型、强制性或简单粗暴的管理。

这样,就保证了“说写做”高度一致的上班安排,加上一些相对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即使有不满,恐怕也不在“上班时间”上。

2)夜班补贴

正常讲,人们身心都是遵照“昼出夜伏”的规律,也就是说,大家通常是不太愿意“上夜班”的,毕竟要打破正常作息规律,长期来说,对身心都会有一定影响,但是企业又必须要安排夜班,也就是企业可以从这样的安排中获得利益,为平衡这种安排:

企业有必要对上夜班的员工提供一定的补贴补助等,比如:夜班津贴、晚餐补助等,主要针对0点到8点的班次,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度,比如可以加大时间跨度来补贴即22点左右到次日8时左右,这算是企业对员工的优待。

以上类似的人性化做法,其实也是许多企业的普遍认同,只是津补贴的额度不同罢了,这个额度,最好还是参照周边企业的情况,不宜过低或过高,与周边大致差不多就行。

3)安全保障

上夜班的员工,如果是12点下班或上班,或者凌晨两三点钟还在上班,也算是“熬夜”的现象了,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一是上下班途中的安全,伤到自己或别人、被抢被劫等,都要注意,企业如果提供通勤车或与公交公司签订定时接送员工的协议,就可以较好解决。

二是医护条件,上深夜班的员工,如果平时休息不好,或者身体本身就存在一些潜在的薄弱因素,或者吃得不好,或者工作压力影响等,比上白班的员工更容易出现身体问题,晕倒、心脑问题等都是需要注意的,企业准备一些必要药品、加大上班期间的巡查观察、熟悉急救措施和拨打120流程等需要落实到位,不能只规定不落实。

4)定期轮流

三班倒、两班倒,一般来讲,不能固定某些员工只上某个班次,除非特别要求、注明并充分交流沟通和说明利害关系、利益等,而且还要照顾到其他员工的合理要求,不然,几个班次,正常讲,都是要定期轮换的,这样以充分保障更大多数员工的休息、利益、身心健康等,让大家感觉到是相对公平的。

即白班、夜班、深夜班进行轮换,长期来看,在休息、待遇、津补贴等多方面对所有员工来说,都是公平的,不管是利益,还是困难程度等,员工都会“均沾”。

轮换间隔的时长,有一周、半月、一月的,这个就需要遵照企业习惯做法,也算是大多数员工普遍接受的习惯,如果刻意打破,对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是一种考验和再适应,初期一段时间,势必会影响到工作效率。

5)人性化关怀

当员工上夜班或深夜班的时候,相对于白班来讲,被领导关心、重视的时候就相对少一些,站在员工角度,也是希望领导能够时而出现在他们面前,关心几句、送些小东西或鼓励打气等,不同层级的领导,不同的言行,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但只要讲积极正能量的,员工都是喜欢的,只要不是天天来、每时每刻都出现在他们面前,毕竟这样做,员工会认为领导在“严格监督和督促他们,甚至根本不信任”,会适得其反的。

所以,任何事情,都要注意和掌握好一个度,过犹不及,做得不够,又让人不够意思,这个度,需要管理人员经常把握员工心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看到某些管理人员对下属“小恩小惠”不少,起到的作用也不错。

其实啊,管理做到位了,即使公司做法存在一些欠妥之处,员工的意见也是比较少的,相反,如果管理粗枝大叶,公司薪酬待遇即使不错,员工意见也会不少。

 

倒班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如何做好其中的管理工作,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认真研究和总结,不同盲目照搬别人的做法,抓好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骨干员工、老员工等的工作,让他们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也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是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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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三班倒加班怎么规定

他乡沈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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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三班倒加班怎么规定关于是否侵犯休息时间的问题,因为企业有经营自主权,适当的加班是允许的,只要不是超过法定的标准太多,可以通过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来弥补。但三班倒确实是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程序上应该向人社局做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未做到的,仍按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来计算。还有一点要纠正大家观点或思路的(因本期打卡话题老师较多,可能观点差异也很多),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是否属于加班的标准是:20.83天,而加班工资的折算标准是21.75天。这对于三班倒就尤其有效了。1、只是要是超过正常工作8小时,就属于加班,就应该按照加班工资计算,劳动法上暂时还没有倒中班、晚班的加班工资做特殊的规定2、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工作日)÷8(小时数)×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

劳动法对三班倒加班怎么规定

 

关于是否侵犯休息时间的问题,因为企业有经营自主权,适当的加班是允许的,只要不是超过法定的标准太多,可以通过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来弥补。但三班倒确实是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程序上应该向人社局做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未做到的,仍按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来计算。

 

还有一点要纠正大家观点或思路因本期打卡话题老师较多,可能观点差异也很多,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是否属于加班的标准是:20.83天,而加班工资的折算标准是21.75天。这对于三班倒就尤其有效了。

 

1、只是要是超过正常工作8小时,就属于加班,就应该按照加班工资计算,劳动法上暂时还没有倒中班、晚班的加班工资做特殊的规定

 

2、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工作日)÷8(小时数)×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3、调休如果能补休的话可以不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修订的《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补充:但根据调整规定,执行的是40小时制度《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

 

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五一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的三班倒就是将每天24小时分成早中晚三班,每班8小时,轮换上班。很多医院、能源、工厂、便利店等单位都需要这种工作排法。在实行“正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中班,由中班调夜班;在实行 “逆顺序倒班法”的情况下,职工由早班调夜班,由夜班调中班。调班天数的间隔分别有一天,二天,一星期等等,各单位会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不同的按排,当然总的原则是既要有利于工作,又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班倒全年无休每天8小时,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不得强迫加班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若有内容瑕疵的,请各位伙伴在评论区点评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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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明理通情,员工关系无忧

lhyx胡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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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案例中这种情况在很多生产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都是常态化的事情,这些企业的行业性质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它们只能采用两班倒或三班倒的方式来运营。不过,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企业因此会发生像话题案例中的现象也不足为奇。作为公司的hr,如何设计规则、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就是他们应该负责的工作了,这就需要他们首先要非常熟悉劳动法等系列法规,其次要懂得基本的财务知识,能做出成本核算,还要懂得心理学和中国式人际处理方法等知识。或许有人说怎么有这么多要求,这也太难了,没办法,在我们中国社会,管理本来就是不容易的,不像老外那样,只要有制度、规定,一切就万事大吉了,这套方式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基本上是没什么用的,我们走的不是老外法的路子,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情、理、法的路子。这点我们一定要能够领悟明白才行,否则在中国企业做管理、在中国社会生活,都将会变得举步维艰。好了,我...

      话题案例中这种情况在很多生产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都是常态化的事情,这些企业的行业性质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它们只能采用两班倒或三班倒的方式来运营。

      不过,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企业因此会发生像话题案例中的现象也不足为奇。作为公司的hr,如何设计规则、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就是他们应该负责的工作了,这就需要他们首先要非常熟悉劳动法等系列法规,其次要懂得基本的财务知识,能做出成本核算,还要懂得心理学和中国式人际处理方法等知识。

      或许有人说怎么有这么多要求,这也太难了,没办法,在我们中国社会,管理本来就是不容易的,不像老外那样,只要有制度、规定,一切就万事大吉了,这套方式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基本上是没什么用的,我们走的不是老外“法”的路子,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情、理、法”的路子。这点我们一定要能够领悟明白才行,否则在中国企业做管理、在中国社会生活,都将会变得举步维艰。

 

      好了,我们仅针对今天这个话题案例所说的问题来做一下分享交流。

      关于有员工提出公司占用了他们的休息时间,因此要付加班费的说法,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可见,劳动法中目前并没有对中班、晚班的加班工资做出特殊的规定,企业的每个班次时长都没有超过8小时,本身是符合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要求的,劳动法所说的“劳动者休息日”,是指劳动者一周内保证休息一天(24小时)即可,不区分周一至周日的某一天,因此也就不存在啥加班的问题了。什么是加班?一是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如超出8小时,即为“延长时间每天加班”;二是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以内,如超出44小时,即为“延长时间每周加班”;三是劳动者每周连续工作7天,其中有一天为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四是劳动者的工作日中,有法定节假日的,即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只有符合这四点中的一条,才能算做是加班,而话题案例中的企业安排的每个班次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长。

      不过,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三班倒确实是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度,程序上应该向劳动局做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这样更保险一些,可以避免后续的很多纠纷。

      简言之,你怎么上班,上班时间如何安排,用人单位是有权利规定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出现了加班的情况,我们要知道,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是否属于加班的标准是20.83天,而加班工资的折算标准是21.75天。这对于三班倒的情况就尤其有效了。

 

      不过,倒班毕竟是违背人体正常生物钟作息规律的,因此设置一定的福利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人文关怀措施。作为hr或者倒班部门的主管来说,最初级、最简单的做法是你根据当地的地域情况和行业情况,跟你的企业领导申请个夜班补贴啥的。更进一步的做法可以这样:

      先弄清楚你们设定夜班收入的关键点是什么?一是确保公司的利润;二是在“一”的基础上确保有人愿意干。

      明白这两点之后,就得请你去和生产部门主管以及负责统计成本和利润的财务人员(或成本会计)进行积极地沟通了,你们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前提下,根据生产人员现在的收入做一定的上浮,确定出预算(记住,上浮空间是肯定有的,因为至少场地成本和行政支持成本等会被分摊掉)。确定好预算之后,剩下的就是玩组合的问题了,比如你们可以采用:计件工资制 对大部分人有用的福利方式(比如夜宵、夜班津贴等),计件工资的值可以根据生产部门给你的报表,从中算出单位时间内工人的产量,再用“总量-其他福利设置”除一下就可以了,如果是流水线的话,就更简单了。

      通过科学的测算,再加上利弊分析,这样你们去找公司领导时也能有充分的依据,让他看到此事的价值所在,否则你光凭空口白牙的和他感性地说,你想从老板口袋里掏出一分钱来,那是势比登天还难的事。

 

      好了,搞清楚整件事的逻辑之后,至于如何形成正式的机制规定、如何安排和员工宣导沟、如何顺势推进执行制度等事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我想这些就不用我再多加赘述了,各位小伙伴应该都是很清楚怎么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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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倒班不属加班,严格考勤理清工时

丛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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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一、正常倒班不属加班:如果是我遇到员工跟我要加班费,比如是班次在0点到8点的员工,我会跟他们说:你正常上班时间8点-18点没有出勤,那我是不是应该算你旷工?按公司相关制度把你辞退呢?员工说:我怎么没出勤?我0点到8点出勤了,工作了8个小时呢!好,既然如此,那我们看一下《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们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可知,对于题主所在公司的三班倒员工,只要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且公司保障三班倒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那就是符...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一、正常倒班不属加班:

       如果是我遇到员工跟我要加班费,比如是班次在0点到8点的员工,我会跟他们说:“你正常上班时间8点-18点没有出勤,那我是不是应该算你旷工?按公司相关制度把你辞退呢?”

       员工说:“我怎么没出勤?我0点到8点出勤了,工作了8个小时呢!”

       好,既然如此,那我们看一下《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我们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可知,对于题主所在公司的三班倒员工,只要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且公司保障三班倒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那就是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做法。

        那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上述法条可知,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且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时间要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要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tips1:综上,如果题主所在公司对于三班倒员工的排班是严格按照8小时工作制来进行并且没有让员工加班行为的话,那是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必支付加班费的。

二、严格考勤理清工时:

       那三班倒员工几点上班、几点下班应该属于什么管理范畴呢?这属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管理的范围。

       因为我不知道题主所在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如何对员工的考勤行为予以规范的,在这里我只能提几点建议:

         1、在考勤制度中说明哪些部门是属于三班倒的排班范围,说明三班倒的制度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严格出勤打卡制度,理清工时;

         3、相关加班制度要根据公司的业务流程予以完善,确保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4、每月的考勤统计出来的加班时长,建议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人力存档,作为计算加班费的重要依据;

        5、完善年假管理——毕竟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考勤制度里如果没有年假安排,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如果题主所在公司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都已经涵盖上述内容,三班倒员工还能提出来题干中的疑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员工对公司制度极为不熟悉。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的误解,那也有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对员工展开相关的制度培训。

       这种制度培训建议是全员开展,注意事项如下:

       1、签到表做好留存并且要让员工在《制度学习表》上签名,说明参训员工对于公司此项制度都已经知悉——这个将作为重要的证据留存,降低公司风险。

        2、利用培训时间,向员工说明,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该项考勤制度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并结合具体法条,向员工予以宣贯。

        tips:员工的误解可能是来自于公司考勤制度的不完善也可能来自于员工对制度的不熟悉,针对以上两种可能性,在本文第二部分我都提出了对应的pg电子官方网址入口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帮到题主,预祝题主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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